湖南省村镇银行协会章程(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湖南省村镇银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会英文名称为:Hunan Rural Bank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HRB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湖南省内村镇银行自发成立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组织。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村镇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村镇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村镇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协会住所:设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行业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确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要求,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村镇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村镇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村镇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村镇银行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村镇银行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监管部门;

(六)对涉嫌村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做好监管部门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村镇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监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村镇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村镇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反映妨碍村镇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村镇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监管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村镇银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村镇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加强与银行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三)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四)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 入会条件:凡经银行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湖南省境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村镇银行,拥护本章程,有入会意愿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流程:

(一)按照协会的要求、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协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大会,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负责人出席。

第十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十 如果会员在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的,经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视为自动退会,并由秘书处向会员单位作内部通报。

第十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动退会;

(二)自愿退会;

(三)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四)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五)终止协会的会员不得再以协会会员的身份开展活动。

十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收支报告;

(三) 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五)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六)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七)审议决定终止事项;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二十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二十 协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理事职务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三十 本团体设立监事,监事从会员单位中产生,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十一条 监事负责监督协会业务和财务工作。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监督本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执行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的选举程序;

(三)监督理事会工作,监督各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四)监督本会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五)向会员大会提出议案;

(六)列席理事会会议;

(七)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权所履行的其他监督职责。

三十二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若工作需要,经协商,会长、副会长所在单位应积极向秘书处派驻工作人员,监管部门必要时予以协调。会员单位对派驻人员在工资待遇和职务晋升等方面应等同本单位同类人员。

第三十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协会各项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接受政府拨款和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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